学条例 守党纪 | 廉洁提醒:采购需谨慎,这些行为不能有!
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,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,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。经党中央同意,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研发总院纪委特开设“学条例 守党纪”场景式廉洁提醒专栏,以案为鉴,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。
廉
洁
提
醒
采购具有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等特点,也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。紧盯项目采购关键人、关键事、关键环节,以强有力的监督持续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,为红旗研发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广大党员干部切记,采购环节,这些行为务必要杜绝:
只交流一家供应商,排斥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交流;
编制技术要求,无理由在参数、标准、要求、周期等维度设置排他条款,左右供应商选择;
不按照公司流程规定开展需求评审;
虚假采购、流程不透明、提供虚假的供应商信用状况及报价;
违规向供应商透漏招标信息,在商务谈判中与供应商“打配合”、故意抬高结算价格;
采购策略使用不当,特急采购决策不合理、直采依据不充分、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、以拆分包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;
采购周期不符合制度要求、周期过短、隐形排斥潜在供应商;
评标过程不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;
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交易,不当得利;
未按供应商投标文件签订技术协议;
请托、打招呼或收受好处,导致交货时间难以保障。
典型案例
案例一:2020年,某企业技术员吴某负责采购一批网络设备,在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,未体现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无条件更换新设备的情形、保修期后终身维修、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人员名单等内容,且售后响应时间和维修时间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,吴某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。2021年11月,吴某收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案例二:某单位规划部部长崔某试验设备采购评标失职问题。2020年4月,崔某在其负责的某试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,未能正确履行职责,导致出现非专家库评委参与评标;投标单位提供不属于该公司的体系认证证书,但崔某在相关项评分中给出满分,导致不合格投标商中标。2020年11月,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、组织、宣传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
纪律处分规定》
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。
(一)在招标工作中,疏于监管发生围标、串标的;
(二)向合作商提供或泄露价格、成本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;
(三)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违规支付投标保证金、合同履约保证金、预付款保证金的;
(四)在支付货款工作中造成经济损失的;
(五)在选择、评价和考核合作商工作中,对其提供的虚假资质、资料等,不审核或者不认真审核的。
规避招标、违规分包或者在选择合作商过程中,弄虚作假、编造虚假信息资料的,依据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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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图文:王璐璐 编辑:刘小琳
责编:孙空璐 审核:蔡慧婧
终审:于雪梅 监制:田立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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